发布日期:2024-11-16 05:22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时隔4月7日发布首批表格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4月15日晚联合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表格》,共计还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目的更佳符合跨境电商市场需求。
时隔4月7日发布首批表格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4月15日晚联合公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表格》,共计还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目的更佳符合跨境电商市场需求。我国自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新的税制,并实施表格管理,意味著只有表格上的商品才能限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说道,此次发布的第二批表格是涉及主管部门在4月7日发布表格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反对跨境电商新的业态发展、不利于电商企业平稳过渡的角度研究制订的。
表格中具体了商品牵涉到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这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4月7日公布的第一批表格共计还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括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3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对表格中有关商品的栏中展开了解释,具体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嗣后不必须取得涉及产品的配方登记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需依法取得产品配方登记证书;同时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展开了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依法必须经过登记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类似食品(还包括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展开了解释。
据报,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于网购保税商品展开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解释中警告消费者,出售予以登记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存在食用安全性风险。根据新的修改的《食品安全法》,2016年7月1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登记,首次进口的补足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回应,两批表格涵括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符合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之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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