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6 05:22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活动并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中国保监会草拟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活动并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中国保监会草拟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按照印发稿中的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有所不同,将其许可证区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上述印发稿认为,除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一般条件外,申请人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设资金不得高于1000万元,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白鱼专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得多于5个。该代理机构还要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备较强的管控能力,具备职能具体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白鱼专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还包括营业网点)皆不应不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硬、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需要构建电子化管理。此外,每一家持有人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该缴存保证金2万元。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减少一家持有人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发给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超过50家,即保证金总计超过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仍然减少保证金。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人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按照印发稿规定,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再次发生资格更改应该必要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人,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该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交由申请人,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该委托保险公司交由申请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印发稿同时具体,保险公司应付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起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交由办理保险业务的不道德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交由办理保险业务并有打破代理权限不道德,投保人有理由坚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该分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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